(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石燕与王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园园,石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园园,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燕,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园园因与被上诉人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园园的委托代理人滑培楠,被上诉人石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石燕与王园园之间存在购买油漆的买卖关系。2013年2月7日,王园园欠石燕油漆款给石燕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一加一油漆12000元。后应王园园要求,石燕分别于2013年3月23日、4月23日、4月24日、8月13日、9月1日、9月4日、9月26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16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9日、12月18日给王园园送油漆,共计价款为72530元,其中王园园已支付货款4680元,上述货款及已付货款王园园均在石燕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名确认。王园园共计欠石燕油漆款79850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园园购买石燕油漆下欠石燕油漆款,事实清楚,有王园园出具的欠条和销货清单在卷佐证,石燕要求王园园偿还,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王园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燕货款人民币79850元。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王园园负担。王园园上诉称,1、石燕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王园园下欠石燕货款79850元错误;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石燕答辩称,石燕是欠条、销货清单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当然的债权人且在一审中王园园对与石燕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认可的,故石燕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石燕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园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王园园向本院提供阜阳市玉诚家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阜阳市玉诚家俱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王园园系阜阳市玉诚家俱有限公司职工,职务为会计,本案买卖合同主体应为该公司,责任义务应由该公司承担,石燕起诉王园园诉讼主体错误。石燕对该组证据表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王园园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在二审中提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不予采纳。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石燕与王园园直接建立买卖关系,该证据不能否认欠条以及王园园在一审中自认事实内容。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在石燕起诉王园园之前即已存在,而王园园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不予提供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买卖合同主体应为该公司,责任义务应由该公司承担,石燕起诉王园园诉讼主体错误,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1、石燕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以及王园园是否下欠石燕货款79850元;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关于石燕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石燕是欠条、销货清单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且在一审中王园园对石燕作为债权人资格也未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故石燕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王园园上诉称石燕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以及王园园是否下欠石燕货款79850元。2013年2月7日,王园园欠石燕油漆款12000元,石燕又分别给王园园送油漆16次,共计价款为72530元,其中王园园已支付货款4680元,上述货款及已付货款王园园均在石燕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名确认。王园园共计欠石燕油漆款7985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王园园个人出具的欠条及在石燕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王园园下欠石燕货款79850元正确。王园园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王园园下欠石燕货款79850元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并无不当。王园园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上诉人王园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许 敏 灵审判员 罗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春之(代)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