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赵来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342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军,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8日又因涉嫌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来光,男,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二百元。2015年4月8日又因涉嫌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在蒙城县城关镇商城东路“新世纪医疗器械”店门口,将被害人代某停放门口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两人将该车卖于一陌生男子后返回涡阳。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和违法犯罪人员网上查询情况、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被害人代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视听资料及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的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来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张海军、赵来光对犯罪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退赔及对犯罪工具一个扳手、一个7字形工具、十个六棱工具予以没收。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文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