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益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益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孟繁强、郑胜利。被告张益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益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