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军政、李红恩等与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政,李红恩,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30号原告王军政。原告李红恩(又名李洪恩。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胜利,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住所地:涧西区。负责人于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政、李红恩诉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通顺水电安装处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政、李红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政、李红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政、李红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王军政、李红恩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