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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