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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邬群诉被告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邬群,旋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74号原告:廖邬群,女。被告:旋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邬群诉被告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邬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邬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邬群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