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邬群诉被告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邬群,旋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74号原告:廖邬群,女。被告:旋兰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邬群诉被告旋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邬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邬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邬群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