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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易应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易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商业街。负责人许望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简邦超,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易应武,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诉被告易应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偿还了所借的款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交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社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