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谭洁灵与刘洁芳其他合同纠纷3915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洁灵,刘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915号申请执行人:谭洁灵,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洁芳,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谭洁灵诉被告刘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洁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洁芳清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受理费50元,公告费333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XX房的所属居委涛景社区居委调查,发现上述地址早已拆除,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9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