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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庹建群与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建群,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庹建群。被执行人唐万定。被执行人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董事长。庹建群与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庹建群借款本金19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840元。因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庹建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庹建群偿还借款本金191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840元,同时,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21688元,以上合计1950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52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