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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宝军与杨占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军,杨占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宋宝军。被告:杨占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军诉被告杨占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宝军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