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宝军与杨占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军,杨占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22号原告:宋宝军。被告:杨占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军诉被告杨占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宝军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