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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辰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辰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路东警盾家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于海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辰利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青山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