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韦闯罚金2015执13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韦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韦闯,住所地。被告人韦闯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韦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赔偿被害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执行韦闯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韦闯交至本院的236元,赔偿被害人肖秋平186元,赔偿被害人许伟明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未回复。此外,被执行人韦闯交至本院的236元已依判决赔偿被害人肖秋平186元,赔偿被害人许伟明50元。本院认为,经执行,除被执行人交至本院的236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荫亭审判员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媛 王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