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小玲诉被告王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郑小玲,女。被告王永生,男。原告郑小玲诉被告王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照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王永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玲诉称,2012年2月6日,郑小玲丈夫郑国利、李国梁、被告王永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双方约定郑国利、李国梁、王永生每人贷款50000元,还款期限为2年。到期后王永生未能全部偿还银行贷款,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将郑小玲账户内存款6046.94元进行扣划,给郑小玲造成了经济损失。故郑小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要求王永生返还担保扣划款6046.94元,给付扣划款利息及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永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抗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原告郑小玲丈夫郑国利、李国梁、被告王永生与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郑小玲作为郑国利的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署名,同意联保小组成员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联保小组成员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双方约定郑国利、李国梁、王永生每人贷款50000元,还款期限为2年。到期后王永生未能全部偿还贷款,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于2014年6月11日将联保人郑国利妻子郑小玲账户内存款6046.94元进行了扣划。故郑小玲诉讼至法院,要求王永生返还银行扣划款6046.94元,同时给付扣划款利息及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国利、李国梁、被告王永生与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永生于贷款到期后未能全部偿还,邮储银行密山市支行依法将联保人郑国利妻子郑小玲账户内存款6046.94元进行了扣划。故郑小玲行使追偿权,要求王永生偿还银行扣划款6046.9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郑小玲要求王永生同时给付利息及损失1000元,应在6046.94元的基础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损失。王永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生偿还原告郑小玲担保扣划款本金6046.94元,利息520元,合计6566.9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学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