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76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