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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朱红伟与宋全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朱红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宋全岺,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聊城市。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民一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了宋全岺所有的鲁PLK33**,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宋全岺所有的鲁PLK33**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