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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彭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