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彭某,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