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梁龙与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梁龙,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100-1号申请执行人:谢梁龙。被执行人:李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