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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金燕诉齐殿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燕,齐殿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侯金燕,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殿春,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燕诉被告齐殿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殿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燕撤回对被告齐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金燕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审 判 员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