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金燕诉齐殿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燕,齐殿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侯金燕,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殿春,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燕诉被告齐殿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殿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燕撤回对被告齐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金燕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审 判 员 魏晓宁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