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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李绍德,李绍胜,方素琴,曾洪兴,方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代表人:林小兵。委托代理人:董文显、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德。被告: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月。被告: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起银。被告:李绍德。被告:李绍胜。被告:方素琴。被告:曾洪兴。被告:方美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下简称为苍南建行)与被告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发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发公司)、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欣琪公司)、李绍德、李绍胜、方素琴、曾洪兴、方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德发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96516.03;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复利(以96516.0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5日起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德发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科发公司对第1项、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欣琪公司对第1项、2项诉讼请求在本金26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决李绍德、李绍胜、方素琴对第1项、2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6、依法判决被告李绍德对第1项、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依法判决被告方素琴对第1项、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依法判决对被告德发公司所有的复合机型号GF-800B型一台、彩印机型号AY-800A型6色一台、彩印机型号DNAY-800型中速9色一台、制袋机型号WSD-500C两台、干法复合机一台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101.8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9、依法判决对被告李绍德、方素琴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339号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3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10、依法判决对被告曾洪兴、方美华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江口路30号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1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11、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公告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0日,德发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25013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德发公司以其所有的型号为GF-800B的复合机一台、型号为AY-800A的6色彩印机一台、型号为DNAY-800的中速9色彩印机一台、型号为WSD-500C的制袋机两台、干法复合机一台为德发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向苍南建行借款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101.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3年3月25日,双方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4年4月30日,李绍德、方素琴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2500164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绍德、方素琴以其共有的坐落于龙港镇文卫路339号房屋为德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向苍南建行借款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限为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4年5月5日,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2014年4月30日,曾洪兴、方美华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2500164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曾洪兴、方美华以其共有登记在曾洪兴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江口路30号房屋为德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向苍南建行借款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限为15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4年5月5日,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2010年5月10日,李绍胜、李绍德、方素琴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9900380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绍胜、李绍德、方素琴为德发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向苍南建行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为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30日,李绍德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9901657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绍德为德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向苍南建行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为4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30日,方素琴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9901659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方素琴为德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向苍南建行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为4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30日德发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1130164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5%。上述合同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息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和利息(包括被告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如借款人违约,则苍南建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产生律师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2014年4月30日,欣琪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9901646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欣琪公司为德发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的编号为xc6272611130164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30日科发公司与苍南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XC62726199901647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科发公司为德发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向苍南建行签订的编号为XC6272611130164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无论苍南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及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苍南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5日依约支付了450万元的借款;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20日,另于2015年4月28日支付利息46.47元,现尚欠期内利息96516.03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为本案花费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96516.03元、逾期利息(以4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复利(以96516.03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2、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李绍德、方素琴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文卫路339号房屋,曾洪兴、方美华共有登记在曾洪兴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江口路30号房屋,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GF-800B的复合机一台、型号为AY-800A的6色彩印机一台、型号为DNAY-800的中速9色彩印机一台、型号为WSD-500C的制袋机两台、干法复合机一台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XC627261925001646、XC627261925001647、XC627261925013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分别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300万、150万、101.8万元为限;4、李绍胜、李绍德、方素琴对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相对应XC62726199900380、XC62726199901657、XC62726199901659号《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分别最高保证金额50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为限;5、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对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第一、二项债务中分别对本金260万元、450万元和相对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李绍德、方素琴、曾洪兴、方美华、李绍胜、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3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德发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发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李绍德、李绍胜、方素琴、曾洪兴、方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46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潘友县人民陪审员  张炳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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