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汪树林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林,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汪树林。委托代理人马玉胜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林与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树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树林负担。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