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生华与被执行人石建、冉鹏刑事退赔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生华,石建,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潘生华。被执行人石建。被执行人冉鹏。申请执行人潘生华与被执行人石建、冉鹏刑事退赔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2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建、冉鹏应退赔申请执行人潘生华经济损失49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退赔义务。经查询银行、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被执行人在晋江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石建、冉鹏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重庆市酉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本案委托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