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麦爱群与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爱群,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182号申请执行人:麦爱群,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笑凯。申请执行人麦爱群与被执行人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2466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全部履行。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182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