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0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梅与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4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桂荣,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桂荣所有的位于相山区某处(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桂荣所有的位于相山区某处(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