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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07号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法定代表人许铮,总经理。被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耿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吉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晨光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熟市中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