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孝银。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104号。法定代表人刘贤才。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32元,由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担。审 判 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