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郭某甲,女。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欧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