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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郭某甲,女。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欧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