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惠英与陈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24号原告:杨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笕,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一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杨惠英诉被告陈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陈红审判员吴迟人民陪审员许毅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丁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度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1.原告杨惠英诉被告陈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迟、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