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建香与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香,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建香,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357号。法定代表人:桂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谯南路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香诉被告天长市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建香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刘建香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