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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琳源与王季土、徐绍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源,王季土,徐绍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琳源,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申请人王季土,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申请人徐绍鸿,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源与被告王季土、徐绍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琳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季土、徐绍鸿所有、登记在徐绍鸿名下的闽CA59**号凯宴牌汽车一辆。并已经提供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琳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季土、徐绍鸿所有的登记在徐绍鸿名下的闽CA59**号凯宴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CJT19120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良清审判员  黄田中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达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