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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邢某与骈某某、段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骈某某,段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字第1号原告马某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邢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刘波,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骈某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段某某,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付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邢某与被告骈某某、段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邢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马某某、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马某某、邢某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