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在接受精神病治疗待其出院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安审 判 员 王小成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