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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监字第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刘晓军因刘剑犯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02023号刘晓军:你因刘剑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刑终字第70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定被告人刘剑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及裁定的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程序合法有效。你所提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