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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