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被告何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何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25号原告刘强,男,汉族。被告何凌,男,汉族。原告刘强与被告何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刘强所有的甘JN61**号银灰色沃尔沃C70车辆予以保全,该车辆现在被扣押至临洮县公安局。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刘元贤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B北1幢203号住宅房1套(面积142.0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告刘强所有的甘JN61**号银灰色沃尔沃C70车辆予以保全。二、对担保人刘元贤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B北1幢203号住宅房1套(面积142.03㎡)所有权变更登记及设立新的抵押担保登记手续等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