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娄某,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马义德,滕州市大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娄某承担。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