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文蔡与蓝加雄、丘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蔡,蓝加雄,丘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童文蔡,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蓝加雄,男,成年,住上杭县官庄。被告丘灿胜,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蔡与被告蓝加雄、丘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文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文蔡以其与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文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童文蔡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