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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天如与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如,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周天如,男,1954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朝阳,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舒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留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如诉被告郑州华冶耐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天如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