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贺彤诉烟台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彤,烟台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贺彤,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辉热。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彤与被告烟台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彤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