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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凤茹申请李正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茹,李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茹。被执行人:李正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4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宇于2015年3月2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正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正宇的质保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