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凤茹申请李正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茹,李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茹。被执行人:李正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94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宇于2015年3月2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正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正宇的质保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