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5号唐杰辉与陆冠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辉,陆冠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唐杰辉,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被告陆冠就,男,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原告唐杰辉诉被告陆冠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伟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唐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冠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为了明确与统一借款的数额,被告于2014年1月12日重新出具《欠条》,确认共欠原告108300元,并约定于2014年2月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08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息率从2014年3月1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8300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归还的事实。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逾期没有清偿,应当承担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清偿1083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冠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杰辉清偿借款本金108300元及利息(以1083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