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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敬兰与被告曹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孙敬兰。委托代理人谭夫岭。被告曹亚南。原告孙敬兰与被告曹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敬兰的委托代理人谭夫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亚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敬兰诉称:被告曹亚南于2010年12月28日以新沂市马陵山镇鼎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短期周转。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并保证于2011年11月15日归还该款,但至今未还。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亚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曹亚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亚南于2010年12月28日以新沂市马陵山镇鼎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名义向原告孙敬兰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该社股据原件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曹亚南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约定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股据原件及《还款保证书》原件各一张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曹亚南以新沂市马陵山镇鼎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名义向原告借款,后被告曹亚南个人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由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对该还款计划书予以认可,应视为原、被告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确认,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曹亚南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敬兰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曹亚南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曹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