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邵真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真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确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真理,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真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真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邵真理与同村村民邵某1家因盖厕所之事引起厮打,被告人邵真理用拳头将邵某1的妻子许某腰部打伤。经鉴定,许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邵真理的供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申某、邵某1、邵某2、邵某3、邵某4、邵某5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真理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邵真理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邵真理与同村村民邵某1家因盖厕所之事引起厮打,被告人邵真理用拳头将邵某1的妻子许某腰部打伤。经鉴定,许某的脊柱损伤致L3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真理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许某对被告人邵真理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陈述:2015年3月2日上午11点多,因为我家盖厕所与邵真理家发生纠纷,后来发生厮打,邵真理在他家房子西边的小道里用拳头打我身上多个部位,当时邵真理一只手拽着我的头发把我往下按,我面朝邵真理,邵真理就用另外一只手打我的头上、脸上、腰上、背上、右肩膀头,到底打我多少拳我不知道,现在我的右肩膀头现在还是紫色,我的胸口出气吸气时疼,右胳膊不能抬,脖子扭的快时还疼,我的脊柱横突骨折可能是邵真理用拳头打我腰部时造成的。2、证人申某证实:2015年3月2日上午11点多,我丈夫邵真理干活回家的时候看到邵某1还在挖粪池,我丈夫就不让邵某1挖,邵某1的老婆许某就拿个铁锹捣我家屋后边的后窗户,我不让她捣,我就去夺许某手中的铁锹,我没有夺住,许某就去拿铁锹打我丈夫,许某用铁锹把我丈夫的头打了个两厘米的口子,我丈夫就把许某手里的铁锹夺下来扔了,许某和我丈夫就在一起厮打,这时邵某1从刚挖的粪池坑里出来,拿着铁锹就去打我丈夫,我就上去把邵某1手里的铁锹夺下来,邵某1就弯腰捡石头,我趁邵某1弯腰捡石头的时候,我把邵某1按倒在地上了,按倒地上后我把邵某1脸上挖了几道血印,这时有人把我丈夫和许某拉开了,许某在离我不远处面朝北坐着,也有邻居上去拉我和邵某1但是没有把我们拉开,这时邵某1从下面翻上来了,邵某1把我按在了下面,我的头朝东脸朝南紧挨着邵某1挖的粪池边上躺着,邵某1就用拳头打我的眼部和鼻子,把我的左右眼部打的肿了,把我的鼻子打流血了,邵某1又用砖头砸我的右眉头,把我的右眉头打肿了,邵某1用砖头打过我后,我们村的人才把我们拉开,我和邵某1都站了起来,邵某1拿个铁锹就要捣我,我说:“你捣捣试试,邵某1也没有敢捣我。”许某手里拿个杨树棍趁我不注意把我的右头部打了一棍,把我的头部打肿了,后来有人就报了警,不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了。3、证人邵某1证实:2015年3月2日上午大约11点多点,申某(邵真理的老婆)来了,申某拿着铁锹往我挖的厕所里填土,这时我就在新挖的厕所里站着,邵真理也来了,邵真理也往我新挖的厕所里填东西,我老婆许某来了,邵真理不让许某来,邵真理说没有许某事,邵真理要用铁锹捣许某,没有捣着,许某就用手朝邵真理的脸上挖一下,邵真理就用手拽着许某的头发把许某拽到邵真理房子西边打,这时我看不清邵真理是怎么打许某的,我想过去拉架,申某拦着我不让我去,申某还用手朝我脸上挖,把我脸上、脖子上挖的有好几道血印,申某用手拽我的上衣领子,我用拳头朝申某的脸上打了几下,申某的女儿邵某5用手拽我的胳膊,在邵真理房子的西边有人拉架,把邵真理和许某拉开了,我二女儿手中拿个棍在路上站着,许某把棍从我二女儿手中夺下来,在我门前的路上,邵真理手中拿个棍朝许某的头上夯一下,当时就把许某的头夯流血了。4、证人邵某2证实:3月2日上午11点多时,我在我家里,听见外面有人吵,我就出去看看,我出去看到在邵真理房子西边,我妈许某在地上躺着,邵真理一只手拿块石头往我妈身上砸,我没有看清具体砸我妈身上哪个地方,我要去拉架,邵真理的儿子邵某4拉着我了,我用手推邵某4,邵某4拿个石头朝我背上砸一下,还要用石头砸我的头,我弟弟用手推邵某4,邵某4就用石头朝我弟弟的头上砸一下,把我弟弟的头砸了个红印。我把我妈拉起来了,邵真理手中拿个木棍去夯我妈,我去护我妈,邵真理就用木棍夯着我了,夯了好几次,夯着我的头、胳膊、身上,还有腿,也夯着我妈的背、头、胳膊、腿,我用手推邵真理手中拿的棍,申某过来了,我用手推申某,申某把我摁地上了,申某用手挖我的脸,把我的右眼角处挖了个血印,申某还用脚踢我,我妈去拉我,邵真理就用木棍朝我妈头上夯一下,把我妈的头夯流血了。5、证人邵某3证实:那天上午我一出门就看见我妈许某在邵真理房子西边躺着,邵真理手中拿个棍要打我妈,我奶说别打了,邵某2就把我妈拉起来,在我家门口的路上,邵真理手中拿个棍夯我妈的背,还夯我妈的头和腿,夯了有好几次,把我妈的头夯流血了。申某用棍要夯我爸,没有夯着,申某用手挖着我爸的脸了,把我爸的脸上挖的有血印。邵某4拿个棍夯着我的头了,把我的头夯肿了。6、证人邵某4证实:昨天上午十点多,我出去到我家屋后,我看见许某在挖我爸邵真理的脸,我爸用手拽许某的头发,我爸把许某推倒了,我看见邵某1拿砖头砸我妈的脸,把我妈的脸砸流血了,我拽着邵某2的衣服不让邵某2打我爸,邵某3也出来了,邵某2和邵某3把我推到邵某1挖的厕所里了,庄上有人拉架,许某的头流血了,许某躺我家门口了,我妈躺邵某1家门口了,后来派出所的来了。7、证人邵某5证实:那天上午八九点时,我听见有人吵架,我出去看看,在我家屋后,邵某2夺我爸邵真理的铁锹,许某挖我爸的脸,俺爸的表叔劝我爸,我爸走了。我弟去喊我妈,我妈回来后,我妈拿个铁锹往邵某1挖的厕所里填土,填了一点,邵某1用铁锹挡,许某骂我妈,我回家了。我爸回家了,我爸拿个铁锹又出去了,我也出去了,我爸用铁锹往邵某1挖的厕所里填,邵某1不让填,我爸搬个石头扔里面了,邵某1恼了,邵某1把我妈摁倒地上,邵某1用拳头捶我妈的脸,邵某1还拿砖头砸我妈的脸,我妈用手挖邵某1的脸,挖了一下,我去拉邵某1,邵某1用手推我。我爸和许某在打架,我爸用手拽许某的头发,许某用手挖我爸的脸。8、被告人邵真理供述:2015年3月2日上午八九点时,邵某1在我家屋后挖厕所,我过去看看,厕所对着我的窗户了,我不让邵某1挖,邵某1的老婆许某拿着铁锹要捣我,我就去夺她的铁锹,许某和邵某2都去挖我的脸,杨湾村的刘连海把我们拉开了,我就走了。然后11点多我回来了,我看见邵某1在那里垒厕所,我说不让你弄,我用铁锹去钩水泥板,把水泥板钩烂了,许某来了,许某用铁锹捣我的眉头,把我的眉头右边捣了个血口子,我夺许某的铁锹,把许某拿的铁锹夺下来扔一边了,许某用手拽我的上衣把我的上衣拽烂了,许某还用手拽我的胳膊,许某还用手挖我的脸,把我的脸上挖的有血印,我用拳头朝许某的身上打,具体打哪我记不清了,这时邵某1和申某之间打了起来,邵某1用拳头去打申某的鼻子和两个眼睛,当时鼻子就流血了,邵某1还用石头夯申某的头,申某用手去挖邵某1的脸,后来许某躺到我门口骂我们一家人,申某也躺到邵某1门口,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9、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载明案发现场处置情况。10、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许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11、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12、户籍信息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邵真理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13、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邵真理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40000元,许某对邵真理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真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真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配合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真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真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丽珺审 判 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宋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