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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良与被告闫雄雄、张海平、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良,闫雄雄,张海平,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268-3号原告高玉良。委托代理人刘锦赟、常思琪。被告闫雄雄。被告张海平。被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永利。委托代理人程杰。原告高玉良与被告闫雄雄、张海平、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