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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某某,男,47岁。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东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定于2015年8月13日15点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