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仁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仁伟。委托代理人杨胜、季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李仁伟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