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红申请执行何某江民间借贷一案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红,何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红,1969年9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何某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松轩族自治县大路乡。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田某红申请执行何某江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审查查明,按照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执行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4日前还清,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最后期限未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田某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