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顺行货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行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顺行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念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恒。上诉人深圳市捷顺行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货物由深圳市捷顺行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宝运达分点发出,该地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