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寿县大顺镇老嘴村规划点自家开设的棋牌室内因赌博纠纷与李某庚发生厮打,并用折叠刀将李某庚腹部刺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庚腹部受伤致膈肌破裂修补及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寿县公安局大顺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同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希望对自己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事发后被告人及时抢救被害人并支付医药费,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对矛盾的激化有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寿县大顺镇老嘴村规划点自家开设的棋牌室内因玩牌与李某庚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甲用折叠刀将李某庚腹部刺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庚腹部受伤致膈肌破裂修补及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时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寿县公安局大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庚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庚2200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庚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物证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书、被害人李某庚陈述、证人张某、俞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以及其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长娥代理审判员 王安政人民陪审员 孙业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世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