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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谷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