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谷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