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份认识,经过短暂的两个月相处,于××××年××月××日在涉县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冷淡,夫妻关系不和睦,被告根本不理会家庭,原告曾提起两次离婚诉讼,但均撤诉。现距离上次起诉已过半年时间,被告还是无故不回家,不尽妻子义务,不管家庭,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在无奈之下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两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婚姻关系;2、(2013)涉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过离婚;3、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被告常年不在家。被告未答辩和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现无子女。被告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3月4日、9月24日两次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做原告的工作,原告撤诉,现原告又于2015年3月9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意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不与原告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因被告不到庭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晓宇审判员刘佳佳人民陪审员张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江文海 关注公众号“”